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1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