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齋藤賢一
- 原告台北捷福興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志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聲 請 人 台北捷福興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齋藤賢一 相 對 人 蔡志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為依其提出之送貨單及還款切結書所載契約當事人均為勝里國際有限公司,相對人僅為勝里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清償貨款實屬無據,聲請支付命令並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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