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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

聲請人
台北捷福興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齋藤賢一
相對人
蔡志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為依其提出之送貨單及還款切結書所載契約當事人均為勝里國際有限公司,相對人僅為勝里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清償貨款實屬無據,聲請支付命令並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