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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誠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6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4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清算人為劉致顯,而劉致顯復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顯屬民法第106 條所定雙方代理禁止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債權人援引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係指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之情形,與本件情形尚有不同,自難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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