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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Ministry of Design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oy Chan Pei Ling
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高訢慈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京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加坡幣柒萬壹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新加坡幣)││││├──┼──────┼─────────┼──────┼────────┤│001 │58,500元│民國107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月息百分之2 │├──┼──────┼─────────┼──────┼────────┤│002 │12,600元│民國108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月息百分之2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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