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Ministry of Design Pte. Ltd.
- 法定代理人
- Joy Chan Pei Ling
- 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高訢慈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京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加坡幣柒萬壹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新加坡幣)││││├──┼──────┼─────────┼──────┼────────┤│001 │58,500元│民國107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月息百分之2 │├──┼──────┼─────────┼──────┼────────┤│002 │12,600元│民國108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月息百分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