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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6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8號

聲請人
林嵩烈即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嵩烈為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該公司股東同意指派林嵩烈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帳冊清表為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6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