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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1號

返還工程保固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牧容

上訴人
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參加人
祥賀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榮
被上訴人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44,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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