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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64號

請求為一定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賴秋萍

原告即

反訴被告
佳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隴徽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林小珠
反訴原告
林偉
反訴原告
林毅
反訴原告
林宏
反訴原告
林治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謝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6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為一定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