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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確認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鄭百容
上訴人
鄭百淳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何燕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瑞雄間聲請確認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27,45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191,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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