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雲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義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祐宸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上德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義
- 即被告
- 輔 助 人 邱林綉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明宏
- 即被告
- 邱文思
- 即被告
- 邱信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惠美
邱惠英
夏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