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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

給付契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被告
華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財源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6,384,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6,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契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