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億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財團法人│國泰世華│107年8月15日│268,485元 │BN0248372 ││ │台北市教│商業銀行│ │ │ ││ │會聚會所│世貿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