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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請人
永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臧 明
訴訟代理人
秦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1 │資耀企業│第一商業│108年1月6日 │255,981元 │LA8519343 ││ │有限公司│銀行仁和│ │ │ ││ │張耀浚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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