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9號
- 聲請人
- 永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臧 明
- 訴訟代理人
- 秦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1 │資耀企業│第一商業│108年1月6日 │255,981元 │LA8519343 ││ │有限公司│銀行仁和│ │ │ ││ │張耀浚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