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敏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少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另第3項聲明,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280元(6,780元﹢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