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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敏慧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另第3項聲明,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280元(6,780元﹢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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