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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葉敏慧
被上訴人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年10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文、收狀、收費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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