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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金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捷豐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蕭玉珍(兼陳李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即陳李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欣瑩(即陳李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即陳李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憲(即陳李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忠旺
法定代理人
李玉珠
法定代理人
王一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一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