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
- 聲請人
- 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 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淮鈞(原名馬志正)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提示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淮鈞(原名馬志正)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提示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