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 原告
- 邱榮枝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佩儒律師
- 被告
- 邱玲郁
- 被告
- 邱玲玫
- 被告
- 邱玲月
- 被告
- 邱玲芳
- 被告
- 邱國勳
- 兼以上五人
- 共同送達代
- 兼以上五人
- 收人 邱玲琪
- 被告
- 邱聖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2及03遺產項目欄關於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後興段」。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4遺產項目欄關於桃園市中壢區「清溪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青溪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