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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原告
邱榮枝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被告
邱玲郁
被告
邱玲玫
被告
邱玲月
被告
邱玲芳
被告
邱國勳
兼以上五人
共同送達代
兼以上五人
收人 邱玲琪
被告
邱聖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2及03遺產項目欄關於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後興段」。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4遺產項目欄關於桃園市中壢區「清溪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青溪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