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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郭思妤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因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4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撤除其官方網站之資訊並刊登道歉啟事及登報道歉部分,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200元(計算式:31,200+4,500+4,500=40,200),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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