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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18號

聲請人
大友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沂庭
代理人
蔡靖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1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001 │長新科技│臺灣中小│108年6月10日│20,265元 │ZG7784589 ││ │股份有限│企業銀行│ │ │ ││ │公司 │新店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1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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