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簡琬洳
- 相對人
-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簡琬如」之記載,應更正為「簡琬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