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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7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瑋桓

聲請人
簡琬洳
相對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簡琬如」之記載,應更正為「簡琬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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