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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永豐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佳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原告依其與被告許慧雯所訂聘僱合約第11條約定及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先位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909,900元及

其利息,另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備位請求

被告賠償525,300元及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

書及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定為90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91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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