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6號
- 原告
- 永豐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奕佳
- 訴訟代理人
- 陳豐年律師
原告依其與被告許慧雯所訂聘僱合約第11條約定及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先位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909,900元及
其利息,另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備位請求
被告賠償525,300元及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
書及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定為90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91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