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楊昭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楊昭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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