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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天蓬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5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2,42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