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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俞自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債務人俞自威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未按期依約繳款,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
    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7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