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佳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佳麗(即王誠助之繼承人) 王琨華(即王誠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王誠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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