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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5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聲請人
傑仕堡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自展
代理人
葉品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5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