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1號
- 聲請人
- KEVIN THOMAS WHITE即台灣泰科消防保安服務股份
- 聲請人
-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台灣泰科消防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宗民為台灣泰科消防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泰科消防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黃宗民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宗民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569 號全卷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