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伯均

上訴人
蔡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明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6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