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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48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蕭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45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高玉英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66970 號債權憑證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4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