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48號
- 聲請人
- 蕭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45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高玉英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66970 號債權憑證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