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友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20,572元,及其中1,820,572元自民國109年5月28日起、300,000元自109年7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0年2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應係對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2,120,5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至法定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