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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98號

許可監護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98號

聲請人
程金專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龔天祥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之人龔小玫之不動產同意書。

三、具狀陳報有何處分全部不動產之必要?該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受監護人?受監護人龔小玫相關醫療、養護支出單據(影本)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9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監護人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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