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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修平

聲請人
謝瓊華
相對人
謝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美惠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2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2號返還借款事件民國108年8月2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2號返還借款事件之證人鄧玉琴於108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之證言,與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425號返還借款事件109年6月12日準備程序之證言不同,為確認證人鄧玉琴係翻異前詞或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有所漏載或誤植,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2號返還借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院上揭事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字第1425號返還借款事件審理中,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請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4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