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7號
- 原告
- 尼賀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尉嘉
- 訴訟代理人
-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 萬3,9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5,9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13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 萬3,9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5,9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