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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陳金泰
原告
黃宸宇
原告
李榮飛
原告
謝瑜蔆
原告
劉建宗
原告
陳珮樺
原告
張嘉容
原告
鄭雅琳
原告
湯宥宇
原告
賴信源
原告
楊憶媚
原告
蕭富元
原告
謝佳明
原告
王雅芳
原告
廖麗雲
原告
江芷婷
原告
林明玉
原告
陳岳苓
兼上十八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嘉宏
被告
陳逸穎
被告
陳怡靜
被告
梅絲琁
兼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錢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逸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等分別與訴外人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尚美人公司)簽訂金鑽專案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其等各得於契約存續之1年或2年期間(詳如附表所示)於Beauty時尚美人網路開店,時尚美人公司則向其等收取加盟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系統設定費20,000元,倘時尚美人公司每三個月給付其等之淨利若未達6,000元,時尚美人公司會負責補足6,000元,合約到期後可續約或解約併申請退還加盟金200,000元。時尚美人公司嗣於108年10月17日倒閉,未如期發放加盟金到期償還及保證獲利款項至原告指定之帳戶,爰依系爭合約第9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66頁)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償還如附表所示金額。聲明: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陳逸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另被告陳錢勉等3人則以未於時尚美人公司任職或參與經營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發放保證獲利金、償還加盟金,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各如附表所示金額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按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既援引系爭合約之約定為本件請求權基礎,顯係契約當事人所得對相對人為權利或責任主張之依據,並不及於其他非契約當事人之人,原告復自承系爭合約係與時尚美人公司簽訂,其等給付加盟金之對象亦係時尚美人公司而非被告(見本院卷第66頁),依債之相對性原則,系爭契約之效力自僅存在於契約當事人即原告與時尚美人公司間,而不及於非契當事人之被告。原告固主張被告陳逸穎為時尚美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按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本與自然人之人格各別,尚難將公司所為法律行為與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視為一體(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 584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陳逸穎及另被告陳錢勉等3人皆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依前開說明,則原告依系爭合約第9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66頁),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即屬乏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暨未予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陳金泰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10日至110年3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57-67頁) 2   黃宸宇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1月28日至110年1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69-85頁) 3   李榮飛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26日至110年3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89-105頁) 4   謝瑜蔆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原告主張合約到期,未償還加盟金(見3648號卷第109-119頁) 5   劉建宗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10日至110年3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125-137頁) 6   陳珮樺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6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原告主張合約到期,未償還加盟金(見3648號卷第139-159頁) 7   張嘉容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10月6日至109年10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161-175頁) 8   鄭雅琳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0日,原告主張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177-191頁) 9   湯宥宇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1月30日至110年1月29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193-203頁) 10   賴信源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15日至110年3月14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207-219頁) 11   楊憶媚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221-235頁) 12   蕭富元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7月20日至108年7月19日,原告主張合約到期,未償還加盟金(見3648號卷第237-249頁) 13   謝佳明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9月29日至109年9月30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251-267頁) 14   王雅芳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269-279頁) 15   廖麗雲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7月19日至108年7月31日,原告主張合約到期,未償還加盟金(見3648號卷第283-311頁) 16   江芷婷     70,000元 107年9月21日購買3年期專業版(見3648號卷第313-323頁) 17   林明玉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9月20日至109年9月30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見本院卷第55-59頁) 18   陳岳苓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7月23日至108年7月22日,原告主張合約到期,未償還加盟金(見3648號卷第447-467頁) 19   梁嘉宏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1月25日至110年1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35-43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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