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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簡玠士、曾德容

  •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創采生醫有限公司法人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創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法人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法人創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爵詩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淑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被 告 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複代理人 連缃縈 被 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爵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創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林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創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創典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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