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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被告
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複代理人
連缃縈
被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告
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告
創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告
創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告
爵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告
創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告
林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創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創典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