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 原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鈞
- 被告
- 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玠士
- 訴訟代理人
- 謝生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連缃縈
- 被告
-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玠士
- 被告
- 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玠士
- 被告
- 創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玠士
- 被告
-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玠士
- 被告
-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玠士
- 被告
- 創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德容
- 被告
- 爵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德容
- 被告
- 創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德容
- 被告
- 林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創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創典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