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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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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政環
上訴人
即原告
張世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施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又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分別給付100萬元(共計給付200萬元)部分,係屬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9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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