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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15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佳慶律師
被告
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德熙

謝阿東

賴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0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1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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