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48號
- 原告
- 義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偉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福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洋建設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專案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1,2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7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