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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48號

給付專案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愛真

原告
義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福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洋建設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專案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1,2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7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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