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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0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乃翊

聲請人
東森寵物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祥
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高樹森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108年9月15日  38,168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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