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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戴嘉慧

聲請人
劉淑君
相對人
佳美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洪雪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經基隆市政府調解成立,但相對人僅履行調解内容第1點即將新臺幣8,645元匯入聲請人帳戶,針對調解内容第2點所示將聲請人加保、補提撥勞退等則未履行,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聲明:民國108年12月18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允諾108年12月19日重新加保並補足108年12月4日至108年12月18日勞退6%」之内容,准予强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提出基隆市政府勞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關於調解内容第2點『資方允諾108年12月19日重新加保並補足108年12月4日至108年12月18日公司需給付…及勞退6%(15天)』得否於現在由投保單位佳美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劉淑君投保108年12月4日至108年12月18日期間之勞工保險」,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稱「按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加、退保係採申報制度,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員工到、離職當日辦理加、退保手續,經查該單位於104年7月7日申報劉女士加保至108年12月3日退保,本局均已受理,又依規定該單位無法以補繳保險費追溯補足劉女士於該單位上開期間已中斷之保險年資。」等語,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4月9日保納工二字第10910113600號函在卷可參。是相對人已於108年12月3日為聲請人辦理退保,無法再補繳保險費以追溯補足聲請人中斷之保險年資,核調解内容第2點之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2款規定,聲請人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6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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