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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彥谷
被告
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2元,依前揭法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則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3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扣押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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