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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智暉

聲請人
涂俊光即火星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火星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俊光為火星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火星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火星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火星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4月16日股東臨時會選任涂俊光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涂俊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復提出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同意書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9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1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