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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柏青
相對人
華尚國際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鍾德倫
相對人
鍾德倫
即債務人

廖玲鸞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鍾孟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