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24號
- 聲請人
-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星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司催字第724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