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 原告
- 林應任
- 訴訟代理人
- 劉又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花文月、林雅美、林信美、蕭蓓臻、林鈺勳、林靚晴、林雅卿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所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萬5,0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追加確認被告林花文月與被繼承人婚姻關係存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7,856元,只繳納3,000元,尚餘54,856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