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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告
林應任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花文月、林雅美、林信美、蕭蓓臻、林鈺勳、林靚晴、林雅卿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所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萬5,0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追加確認被告林花文月與被繼承人婚姻關係存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7,856元,只繳納3,000元,尚餘54,856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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