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蔡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明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6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