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0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景茂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10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