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4號
- 原告
- 育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古春英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60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11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60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