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7號
- 原告
- 凱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成
- 訴訟代理人
-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1947號
胡俊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