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0號
- 原告
- 廣泰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香
- 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英達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4,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2170號
謝秉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英達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4,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